1、来料时可以不作为存货核算,仅就加工费收入开票确认为收入:
借:应收帐款等
贷:加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2、成本方面,比生产性企业更简单,没有什么复杂的成本计算
借:加工业务成本_租金(厂房的)或折旧
-工资(生产工人的)
-水电(生产用的)
贷:其他应付款(租金)或累计折旧
应付工资
银行存款(水电费)
月末将加工业务成本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加工业务成本
加工业务成本相当与一般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
其他日常费用计如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期间费用就可以。
其实我们可以将来料加工简单看作是受托加工,然后材料由委托方提供,我们只负责加工服务,所以就可以将其看作是加工服务,收取加工收入即可。相应原材料、半成品等不计入企业存货或资产等。
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入账价值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该材料是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税率),假设A公司委托B公司加工材料一批,A公司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50000元。完工收回时支付加工费4000元(不含增值税)。该材料属于消费税应税物资(非金银首饰),该应税物资在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A公司收回材料后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假设AB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增值税率17%,消费税率10%。该材料A公司已收回,并取得增值税发票,则该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的入账价值所以该材料组成计税价格=(50000+4000)/(1-10%),消费税=[(50000+4000)/(1-10%)]*10%。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如果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已经缴纳的消费税不计入成本,而是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用以抵扣消费税;上述例子中中,收回的材料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则已经缴纳的消费税要计入成本,所以材料入账价值=50000+4000+[(50000+4000)/(1-10%)]*10%
委托加工物资的入账成本=材料+加工费+运费+装卸费+消费税(收回用于出售的消费税计入成本)(收回后再加工则计入应交消费税的借方)、消费税的计税基础(材料成本+相关费用)/(1-消费税率
来料加工账务怎么处理?来料时可以不作为存货核算,仅就加工费收入开票确认为收入,借记应收帐款等,贷记加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成本方面,借记加工业务成本_租金(厂房的)或折旧,借记加工业务成本-工资(生产工人的),借记加工业务成本-水电(生产用的),贷记其他应付款(租金)或累计折旧,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水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