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已有十六年。16年来,人民法院在各级党委和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监督下,忠实履行宪法职责,认真执行行政程序法,审理了大量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非诉执行行政案件,促进了我国行政法治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