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宅基地制度是中国特有的土地管理制度,既体现了中国农村土地属于一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的法治要求;又体现了一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符合条件情况下依法取得的公平性。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们对高质量生活的需求与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矛盾是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因此,实现农民对住房的需要对保障农民居住权益、实现农村社会高质量发展有着主要作用。2016年,根据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出现的新情况、面临的新形势和存在的新问题,国家审时度势,提出要实现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那么,如何保护宅基地的资格权呢?

1、宅基地资格权本质上是一种成员权,具有福利性、社区性、封闭性和不可交易性

  • 随着城镇化的高速发展和快速推进,近40年来有5亿左右的农民进入城镇生活。这其中有部分进城农民由于宅基地退出机制的不完善、或者自己还没有能力在城镇定居、或者想给自己在农村留条退路等各种原因,存在着在城镇和农村之间“两栖占地”。这既不利于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又不利于进城农民工土地财产权的实现。在这种背景下,国家提出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企图通过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保障农民的宅基地财产权益,又实现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从而实现人地分离背景下农民增收、国家增收的双赢目标。
  • 因此,宅基地资格权是一个成员权,它与一定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紧密联系。一般地说,只有一定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依法获得宅基地资格权。当然,资格权与使用权不是一回事,有资格权不一定有使用权,而有使用权的不一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而不一定有资格权。因此,宅基地资格权与农民的身份紧密联系,具有一定的社区性、封闭性和不可交易性。

2、明确取得方式是保护农民宅基地资格权的前提

  • 中国农村地域辽阔、情况各异、历次改革对宅基地的取得、保有及转让等政策变化多样。用“一刀切”的办法既不能让老百姓满意,也会增加农村社会稳定风险。因此,各个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国家法律框架下因地制宜制定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确定或取得方式,这是保护农民宅基地资格权的前提。

3、落实“一户一宅”、“户有所居”是保护农民宅基地资格权的路径

  •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以依法依规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使用权。但一方面,受国家建设用地指标控制的影响,部分农村现在申请宅基地比较困难,尤其是城市郊区的农村。如果部分人地矛盾比较突出的地区不能保障“一户一宅”,要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建集中安置区、纳入城镇安置房保障范围等措施保障农民资格权的实现。

4、畅通宅基地退出是实现资格权财产化的重要要求

  • 在市场经济统计下,宅基地资格权实质是一种财产权利。部分进城农民尽管长期不生活在农村,但由于宅基地资格权不能货币化,这既实现不了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也造成了进城务工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的根本原因。宅基地无限制地增加导致了国家粮食安全和耕地18亿亩红线风险。为此,要畅通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让资格权货币化从而达到保护农民宅基地财产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