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辞职,可以索要经济补偿吗?用人单位恶意阻碍劳动者到岗工作还解除劳动合同,会被判支付赔偿金吗?今(22)日,重庆市高法院发布《第八批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据悉,2021年,全市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34549件,收案数量比上年度增长17%,共审结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30484件,结案数量比上年度增长3.5%。收、结案数量是在2016年达到峰值并逐年下降后的首次正增长,且增幅十分明显。

网络主播辞职索要经济补偿,被判不予支持

2018年9月,许某与一家广告传媒公司签订《主播经纪合约》,约定:许某为公司签约艺人,工作内容为通过网络(YY平台)或公共场合进行演艺活动;实际工作地点为公司办公室,由公司提供直播设备;每月保底收入4000元,提成数额为创收的60%;合约范围内所产生的直播劳务产生的全部收益按许某60%、公司40%的比例进行分配;合约期内,许某不得委托代理人、经理人、经纪人或其他从事类似工作的公司或个人代理许某的相关演艺活动。

合同签订后,许某在平台上进行直播。2019年3月,许某以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向广告传媒公司申请辞职。许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广告传媒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九龙坡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许某与广告传媒公司签订的合同名为《主播经纪合约》,合同内容也与“合作、经纪”相关联,不具备劳动合同要素,双方欠缺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在报酬支付和收益分配方式方面,许某的收入来源于第三方平台粉丝打赏,其直播收益不受某广告传媒公司控制,双方约定直播收益按许某60%、公司40%的比例进行分配,不同于普通劳动关系的工资发放方式。

在工作内容方面,许某在第三方平台从事的网络直播具有演出属性,不属于广告传媒公司的业务范围。许某与广告传媒公司未建立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不宜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为此,许某请求广告传媒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系以劳动关系为前提,人民法院对许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恶意阻碍劳动者到岗工作还解除劳动合同 ,被判赔偿

2016年6月21日,罗某到某物流公司工作,岗位为收派员。2020年9月10日,双方发生纠纷后,某物流公司遂将罗某在该公司的系统权限关闭并注销账户,导致罗某不能正常打卡,无法正常上班。

2020年12月,某物流公司以罗某连续旷工81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与罗某的劳动合同。罗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璧山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为劳动者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尽的基本义务。罗某作为快递员,为其提供系统账户及操作权限,以便罗某接收派单任务、开展工作,是某物流公司应为劳动者提供的基本劳动条件。

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某物流公司注销账户并关闭系统权限,导致罗某无法正常到岗工作。某物流公司又以罗某拒不服从工作安排、连续旷工为由解除与罗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