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哐嚓——”
事故发生一瞬间
大脑来不及反应
下意识想要离开
交通事故发生并非本意
肇事逃逸却实属故意
蜀黍告诫广大交通参与者
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千万不能抱着侥幸心理选择逃逸
法律链接
发生交通事故正确的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交通肇事逃逸后果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分别适用于以下不同的情形:
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且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人在做天在看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肇事逃逸者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看看这几个案例吧
昆明一小伙肇事逃逸后···
事故现场
2021年10月15日20时47分,马某驾驶一辆白色小轿车行驶在呈贡区时代俊园A1地块2号地下车库出口附近路段时,所驾车左前侧与对向驶来的一辆红色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在马某报警过程中,红色轿车驾驶员驾车逃离现场。该事故造成两车辆受损,无人员受伤。
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勘查。据报警人称,逃逸司机为一名男性,大约30岁,短发中等身高,体型偏瘦。随后,民警通过调取事故地点周边监控设备,发现一辆号牌为“贵BG2***”的车辆存在重大肇事嫌疑,但该车车主陈某与报案人陈述的车辆驾驶员不符。经过大量监控视频追踪和实地走访排查,民警于2021年10月16日11时许,在昆明旅游度假区渔阳路旁大河村一空地上查获涉嫌车辆,后通过车主陈某得知,当日驾驶员为沈某。经对沈某进行调查询问,沈某对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据沈某交代,事故发生后,因接到其下属工人发生纠纷的电话着急处理。于是驾车驶离现场。目前,民警依法对驾驶人沈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处以15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沈某还将面临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来源:昆明交警)
宁海某司机弃车逃逸···
2021年5月14日04时08分许,祝某某驾驶浙B**7BV小型普通客车沿宁海县兴宁中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兴宁中路与时代大道路口处时,碰撞道路东北侧机非隔离花坛,造成祝某某自己受伤、隔离花坛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祝某某弃车逃逸。
在警方调查取证期间,祝某某迫于压力而投案自首。2021年5月18日,宁海县公安局依法对祝某某做出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驾驶证记12分。
(来源:宁海草根)
事故后让朋友驾车逃逸···
2021年8月10日0时39分许,杨某某在驾驶证满分期间驾驶浙B**H99小型轿车沿宁海时代大道自动向西行驶至桃源广场南侧非机动车道停车下车时,车辆发生倒溜,该车车尾碰撞一辆停放在停车位的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让其朋友驾驶肇事车辆逃逸(杨某某坐在肇事车内)。
在警方调查取证期间,杨某某迫于压力而投案自首。2021年8月12日,宁海县公安局依法对杨某某做出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驾驶证记12分。
(来源:宁海草根)
像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
肇事逃逸后
你逃离的是事故现场
但逃不开责任
更逃不了法网
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
驾驶人应立即停车报警、救助伤员
绝对不能一时糊涂选择逃离
蜀黍再次提示
肇事逃逸的司机心态不尽相同
但殊途同归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最终肇事者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福清交警祝您一路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