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条文要义理解:

1、本条是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规定。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具体情形是: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尽管都是保护权利的请求权,但是性质有所区别,无论经过多长时间,侵害、妨害、危险的状态都不应该是法律那允许的,相对人可以随时要求消除这样的状态。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动产和登记的动产物权价值较大,并且具有公示性,法律也不应该以时效届满为由而使侵害行为合法化,为了公序良俗不应当有诉讼时效。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目的是保护近亲属之间依照法律规定负有赡养、扶养或者抚养义务的人给付费用的请求权,从而能够正常生活。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例如民法典第995条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都是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