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中,仅凭银行结算单据上注明的款项用途,不足以作为编制会计分录的依据。比如,题中前一笔划入款项,该款项用途被注明为“划款”,该用途与不写没有区别;而后一笔如确属投资款项,则还应取得投资合同(协议)、被投资方出具的收据以及股权证等资料。
因此,会计人员必须向业务经办人员问清款项具体的性质、用途,只有这样方能做出适当的会计处理。题中相关人员的说法欠妥(也可能与款项收付的本身有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1]34号)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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