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是可以申请免交、减交和缓交的。但是,应当是由当事人主动申请,然后由人民法庭进行审查。也就是说,即便符合免交、减交、缓交情形的,当事人不申请,人民法院一般也不主动适用减免缓的相关规定。我还没申请过减免缓,得机会试一试这规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不足额缴纳诉讼费,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撤诉处理。这其实很常见,经过人民法院调节解决的案件,当庭履行的,往往人民法院会让原告申请撤诉,这样就不收诉讼费了。

反诉的案件,人民法院是应当减半收取诉讼费。

上诉的案件,根据上诉请求确定二审诉讼费,而不是把一审诉讼费简单的等同于二审诉讼费。

仅对诉讼费有异议是不可以提起上诉的,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复核,一审法院有义务于15日内做出复核决定。但实践中,几十万上百万的诉讼费案件也是大量客观存在的,诉讼费复核程序是否能够有效的保障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今天找有关诉讼费的法律规定,其实是在找被告是否可以当庭要求查看原告缴纳诉讼费的凭证。目前我没有找到相关规定。

但可以理解的是,诉讼费缴纳属于人民法院审查的职权。

当事人当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收取诉讼费,但当事人不能够因为对方没有交纳诉讼费,就强势地以对方没有足额交纳诉讼费为理由,主张审判程序违法,拒绝开庭。

当然了,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原告交纳诉讼费,也是人民法院的义务。如果原告没有交纳诉讼费,又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人民法院仍迟迟不肯限期原告缴纳诉讼费,显然存在审判程序违法的问题。

我在北京开过一个庭,对方没有交纳诉讼费(当然是北京法院存在不着急收诉讼费的客观情况),阐述完其它答辩意见之后,我把对方没有足额交纳诉讼费也明确的提了出来。

当庭,法官就冷冷地说,收诉讼费是法院的事,不是你该操心的事。弄得我一个没趣!

但同时,又当庭训斥法官助理,原告都没交诉讼费,你干嘛安排开庭!紧接着要求原告当庭交纳诉讼费,因诉讼费较多,原告当庭交不上,法官明确了一个最后截止期限。

可能是开完庭,原告也自觉赢不了案子,最好也没交诉讼费。案件就按照原告撤诉解决了。

我是觉得,诉讼费收取的问题,是应当在开庭前就完成的,避免当事人恶意提起诉讼,增加法院和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