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来看一下民法典对于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除了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之外,还存在第三种继承方式,即遗赠扶养协议。而这三种继承方式的优先顺序为: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所以,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立有遗嘱,而且没有与第三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那么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则按照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来处分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除了遗嘱所涉遗产外,被继承人还有其他遗产的,则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

这也意味着,遗嘱继承人只能依据遗嘱取得遗嘱指定由其继承的那部分遗产,而并非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所有遗产。所以,如果被继承人希望通过遗嘱,将自己所有的遗产指定由某人全部继承,则需要在遗嘱中将其所有的遗产均予以明确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