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收到现金抵用券做账的方法,主要有以下情形:
1、公司发出代金券,并没有动用现金,而是说以后可以冲抵现金,实际上是一种应付未付的折扣。记账:
借:销售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代金券
2、客户下次购物,使用代金券
借:其他应付款-代金券
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一般都是商家搞活动,不牵涉增值税的)
如果到期尚未兑现的代金券,就是其他应付款-代金券的科目余额,冲回
借:其他应付款-代金券
贷:销售费用
举个例子,如果感觉不能如实反映销售的实际,可以设商业现金抵用劵科目,核算。例如:200元原价,收50元抵用券,分录如下:
借:银存或库现 150
抵用券-发出 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
抵用券-收回 50
赠送现金券是否缴纳增值税
为吸引顾客消费,有些饭店会在消费者用餐后提供一些代金券,消费下次用餐时,代金卷抵顶货币使用。如,某小规模纳税人甲饭店2016年10月10日取得营业收入5150元,发出代金卷500元。2016年10月11日,取得现金3620元,取得代金卷500元,发出代金卷300元。甲饭店的增值税和会计应当如何处理?发票应当如何开具?
(1)10月10日
应按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应当按5150元的金额开具发票。
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150÷(1+3%)=5000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5000×3%=150元
发出的代金卷因为不能确定消费者是否以后必然抵顶现金消费,因此可以不作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515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50
(2)10月11日
可以按选择按以下两种办法之一处理:
1)代金卷500元不作为折扣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的规定,消费者以代金卷抵顶现金500元的消费,属于饭店无偿提供服务,应当征收增值税。因此,本日应以收入4120(3620+500)元计算增值税,并按4120元开具发票。消费者以代金卷抵顶现金500元的消费,属于饭店销售费用方面的支出。
借:银行存款3620
营业费用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3620+500)÷(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20
2)代金卷500元作为折扣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代金卷作为折扣处理,价款和折扣额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才能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如果甲饭店按以上规定开具发票,则可以按折扣后的价款3620元计算纳税。
借:银行存款3620
贷:主营业务收入3514.56[3620÷(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05.44
收到现金券记入什么会计科目?公司发出代金券,并没有动用现金,而是说以后可以冲抵现金,实际上是一种应付未付的折扣。记账时,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代金券。客户下次购物,使用代金券,借记其他应付款-代金券,借记库存现金,贷记主营业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