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上购买了不少东西,快递也陆续到了。可是快递小哥没联系我,直接将快递放在了智能快递柜里,我只收到了提醒,而这个提醒又被其他的消息刷下去了,根本没看见。等我发现的时候,快递已经在智能快递柜放了好几天了,等我去拿,滞留的费用都花了不少。我想请问一下,使用智能快递箱投递的时候,快递员需要征得我同意吗?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要求,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征得收件人同意。快件出现外包装明显破损、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等情况,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

2、一个快递迟迟收不到,直到我给快递员打电话,他说我的那个快递已经被人拿走了。我想请问一下,快递被冒领由谁承担损失?

由快递公司承担损失。根据《民法典》规定,出卖人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是,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快递在运输途中被他人冒领,应当由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快递员联系我拿快递,可是那天只有我一个人在家里照顾孩子,根本走不开。我就想让快递员给我送上门来,他却说他们没有送货上门的服务,只能让我下去拿。那么,我能否要求快递员送货上门?2009年9月12日国家邮政局发布的《<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以下简称快递服务标准)对投递形式、派件、签收、自取方式等方面都进行了规定。其中,投递形式应主要包括按名址面交和自取两种形式。

而自取方式主要应用于以下三种情况:(a)投递2次仍无法投递的快件,可由收件人到指定地点自取;(b)相关政府部门(如海关、公安等)提出要求的,可由收件人到指定地点自取;(c)收件地址属于尚未开通快递服务的区域,通过与寄件人协商,可采用收件人到指定地点自取的方式。另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根据该快递服务标准及《快递暂行条例》可知,快递投递应以按名址面交为原则,以自取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