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责任事故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事故责任的证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最快可现场直接出具认定书,最晚因事实不清、证据收集困难,认定时间需要中止60日,即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5+60日)内出具;如果仍不能出具认定书,则应当出具交通事故证明。

(一)交通事故认定出具的部门

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伤人、死亡事故三种,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并负责调查处理。其中,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一般如果未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事实成因清楚的,交通警察可以固定现场证据并适用简单程序处理;相反,则属于重大财产损失、伤人或死亡事故、事实不清的,需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在现场勘查完毕,组织清理现场,并恢复交通。

(二)交通事故认定出具的时间

交通事故认定的出具受到事故类型、事故事实是否查清、事故成因清晰与否、交通肇事人员是否逃逸、等因素的影响,在具体出具的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无人员伤亡、无较大财产损失、无需现场勘查、事实成因清楚的交通事故,一般由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如果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3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2)有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需要勘查现场的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勘查现场,并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交通肇事人员逃逸、案件尚未侦破、未能在现场勘查后10内出具,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重新确定责任的,则应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时注明撤销原交通事故认定书。

(4)因客观原因导致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部门批准,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间可中止计算,但中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当中止认定原因消失或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无法接受调查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交通事故证明。

(5)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6)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或当事人不涉及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伤人事故,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交通事故认定的依据和内容

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事故发生现场的情况及收集的相关证据、进行的司法鉴定制作,一般包括现场勘查、勘验及笔录、调取事发路段监控视频、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主要内容包括七部分:

(1)交通事故时间与地点

(2)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4)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5)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6)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7)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四)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复核的程序

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分别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如果是现场制作的,应当场送达当事人;如果不是现场制作的,则应当在制作后3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除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还可以申请摘录相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有异议的,则可以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