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罚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的附件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规定,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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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

我们知道,借款合同依贷款人性质,分为商业借款和民间借款.前者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后者是自然人间及法人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对于逾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因借款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是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借款期限、借款期间的利息及逾期借款利息有约定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从其约定.商业借款的逾期利息只要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民间借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就应按照其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是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只对借款期间的利息作了约定,对逾期借款利息没有约定.商业借款的贷款人既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内的利率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亦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其选择权在于贷款人;而民间借款较之商业借贷存在多有不规范之处,所以处理方式较为灵活,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各省市的法院也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有些地方的法院对于仅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参照约定的利率或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的规定,以约定利率再上浮30%-50%的利率,向借款人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但均以不超出四倍利率为限;而有些地方的法院则认为可在借款期间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主张逾期利息,但上浮后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的这些差异做法,大多是与所属地方高院发布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指导意见有关.

三是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既未对借款期间的利息作出约定,也未对逾期借款利息作出约定,此类合同多见于民间借款.又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定期的无息借款,一类是不定期的无息借款.定期的无息借款,贷款人则要求借款人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不定期的无息借款,贷款人则从向借款人催讨借款或从起诉之间起要求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9条的规定.

银行罚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企业经营过程中,支付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