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根据文件规定,上述建筑公司取得的房屋,是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后有偿取得的以“其他经济利益”抵顶的工程款,应该作如下处理:
1.此情况由房地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分别给对方开具发票。
2.房地产企业给建筑安装企业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同时按照营业税的“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建筑安装企业给房地产企业开具建筑安装发票,同时按照营业税的“建筑安装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3.建筑安装企业应保留好收到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当收到的折抵工程款的房屋再次出售时,在房屋销售环节按照现行二手房销售的相关政策执行。房屋开发企业开给建筑安装企业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可以作为建筑安装企业取得房屋的成本,在其销售房屋的营业税计税收入中扣除。
4.建筑安装企业再次销售不动产时应由房地产管理局代扣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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