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三,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5日,住河南省鹿邑县贾滩乡 庄0号,电话1

被告河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路 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一,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李四,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5日,住沈丘县 乡 行政村 号,手机号: 。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40万元、律师费5万元和利息(以借款本金540万元为基准,自2016年1月26日起算,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1月李四向原告借款540万元,后因拖欠借款不还,原告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该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豫0103民初0000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原告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原告得知:徐六、李四与河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于2012年9月20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责任书》,被告认可其受郑州分公司之委托向徐六、李四代收了1200万元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非质保金,在徐六、李四正常履约并完成主要在建工程的情况下,被告并未陆续退还承建人徐六、李四。另得知,被告尚欠第三人部分款项未结。

第三人李四怠于行使其对被告享有的债权,严重侵害了原告债权的实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望予支持。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具 状 人: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