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赞助支出会计分录

入帐时先入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但到年终汇算清缴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赞助费是不能税前列支的,要调整交纳企业所得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也作为销售费用,

借:经营费用–赞助费

贷:其他应付款–科技

实际提供资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科技局

贷:现金

提供产品时:借:其他应付款–科技局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增(销)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

赞助费入账方式:

资本公积或营业外支出,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对外的赞助费,不能列入企业合法的成本列支.一般做法是列入营业外支出,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赞助费额),在做申报企业所得税.

借:营业外支出或资本公积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产品赞助支出会计分录-编程日记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

1、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2、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3、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4、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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