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资金款项是否属于营业收入

  因为代收款项的所有权不属于代收款的企业,是一种应付款项,所以不属于收入 。

 

代收资金款项是否属于营业收入-编程日记

  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的处理

  1、供水电公司向业主收取水电费的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项目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就按照水电公司的要求做到或者办理到水电表直抄到户,这种情形下业主发生的水电费就由业主直接向供水(电)公司交纳。

  第二种情形也是多数项目会遇到的让财务人员纠结的情形,是项目没有做到水电表直抄到户,而是供水电公司抄项目总表由水电表户主向供水电公司交纳水(电)费,水电表户主抄业主的分表后向业主收回水电费。

  2、 对于向业主收取自来水水费的问题

  这个的处理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依据54号文处理对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来说都不存在增加税负的问题,如果收大于支存在差额,则表明收多了,应该交税。处理时需要注意的是随水费向业主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不包括污水处理费及水资源费,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不需要选择“差额征税”功能。

  向业主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及水资源费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对于向业主收取电费的问题

  在营业税时代,代收电费、暖气费是作为代理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之初出现了一些趁机加水电价的乱象,各地国家税务局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一些地方规定只要向业主收取时不加价、不自开具发票、或者能签订三方(业主、物业公司、水电公司)协议的可视作代收转付不征收增值税;大多数的地方是按照转售电进行处理(因不能满足(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七(二)规定“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的规定)。如何处理,建议与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沟通以明确具体处理方法。

  代收资金款项是否属于营业收入?综上所述,代收资金款项是不可以当做公司的营业收入来做账处理,因为它毕竟没有真正的给公司带来了收入,如果当做收入处理的话显然是不对,在做账时会计记得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