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

修订草案明确列举了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包括用人单位在招聘时限定男性或规定男性优先,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婚姻、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以及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等。

针对就业性别歧视,修订草案新增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限定男性或规定男性优先

●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企业年度报告中应当包含女性招录(聘)情况、职工性别比、管理层性别比等反映男女平等状况的信息。

2、将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妇联等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约谈用人单位,并督促其限期纠正。

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完善用人单位对性*扰的预防和制止措施

修订草案从职场方面,对相关责任主体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作出具体规定。比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性*扰相关的规章制度、负责机构和人员、教育培训、安保措施、投诉渠道等。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扰:

·制定禁止性*扰的规章制度

·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开展预防和制止性*扰的教育培训活动●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

女职工的“五期”保护

(一) 女职工月经期保护

女职工月经期间,除了不安排其参加禁忌从事劳动的工作外,对女职工集中的单位,要建立有冲洗设备的女工卫生室,尤其是从事巡回操作和长时间站立作业的女职工,更需要设立卫生室及冲洗设备。

(二) 女职工孕期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在《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都有明确规定。

(1) 女职工在孕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2)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危险工作。

(3) 女职工在孕期不得加班加点,怀孕7个月后,不得上夜班,对不能胜任原岗位劳动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调换岗位安排适宜的劳动。对怀孕 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企业应设工间休息室,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休息时间,并允许怀孕的女职工在预产期前休息两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还规定,怀孕女职工产前检查,应当算做劳动时间。

(三) 女职工产期保护

《劳动法》和其他劳动保护法律、法规,都对女职工生育期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quot;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劳动法》第六十二条)。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女职工在哺乳期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国家在《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已做了明确规定,主要有:

(1)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的劳动,不得从事国家规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可经医务部门证明,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长1个月至2个月。

(五)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女发[1993]第11号)的精神,凡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得到社会广泛关注,向她们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经县 (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经冶疗效果不明显的,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各单位每1-2年要对更年期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