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控系统服务费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可以抵扣。根据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会计分录

  1、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 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在申报时在增值税申报报表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入数据

  2、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借记“固定资产”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3、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

  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4、按期计提折旧

  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5、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

  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6、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7、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

  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税控系统服务费是否可以全额抵扣-编程日记

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专票是否需要认证

  参考财税〔2012〕15号规定: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取得的专票不需要认证,不确认进项税。

  关于税控系统服务费是否可以全额抵扣内容如上,税控系统服务费的金额是不高,一般只需要几百元,所以可以当月进行抵扣,抵扣上也会比较简单跟轻松,避免发生任何的问题跟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