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纠纷如何处理

一、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调解 调解方式如下: 1、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尊重患方知情权的义务,应当就患者病情及诊断治疗经过做出专业性的说明解释,加强与患方的沟通,消除误会、化解矛盾。

2、调解:医患双方通过沟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则,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的,应当签订协议书,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 3、第三方调解。

医疗纠纷可以卫生行政部门第三方来进行行政调解。第三方处于居中地位,通过规范教育,说服引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司法鉴定 如果医疗纠纷不能成功调解,那么可以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是多少。 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走法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司法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一般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程序包括委托、受理、鉴定、出庭等。 三、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法律诉讼 司法鉴定之后可以进行法律诉讼。

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举证、持证,法院根据认定的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判决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期间原一审判决不生效。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期满未上诉或两审终审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医生医疗纠纷处理技巧有哪些

有的医疗纠纷,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有过失,这是要承担责任的。

有的医疗纠纷,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失,医院不会承担责任。医疗纠纷的发生后,应该尽快弄清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过失,分析事件的性质,以便采取相应策略,应对医疗纠纷。

分析动机 医疗纠纷的发生,患者一方有多种不同的动机,患方动机有以下几方面: 对不良后果无法接受,寻机索理。 这实际上是患者或者亲属的挫折心理反应,患者及家属都希望来医院后,能在医务人员的精心治疗下尽快祛除疾病、恢复健康。

一旦患者及家属期盼的目的未实现,患者及家属在心理上受到打击,产生挫折感,向医院索理。 对医疗服务不满的发泄。

患者对医院或者医务人员的服务不满意,有意见,寻机造医院发泄,以释放心中的不满。 对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进行试探。

患者对医院的医疗服务究竟有无过失不清楚,受他人或者媒体的影响,向医院提出索赔要求,“抛个石头试水深”。 对医疗过失较为强烈索理索赔强烈。

患者及其亲属对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极不满意,坚定认为医疗服务有过错,要求医院予以赔偿。 稳定投者,缓冲矛盾 医疗纠纷后,医院及其医务人员要正确对待。

首先要作的工作是稳定投诉者的情绪,缓冲矛盾,对医疗纠纷实行“冷处理”,做到“人躁我静、人急我缓”,千万不要激化矛盾。待患者或者亲属冷静下来后,再行商议解决办法,有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

对那些无理取闹的患者及其亲属,如果做工作无效、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应该积极给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必要时请公安部门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作好说服工作,争取理解 对初步分析医院在医疗活动中没有过失, 医疗纠纷的发生是由于患者或者亲属缺乏医学 知识,对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不理解造成的医疗纠纷,要尽量耐心解释,争取患者的理解。

对一时难以分清一责任或通过初步调查分析医疗过程中有过错的, 告知患者或者亲属按照现 行的医疗纠纷处理程序进行,决不能通过取闹事来解决。

3.医疗纠纷的处理有哪些

医疗纠纷的处理如下: 1.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解释工作,以利纠纷及时解决。

当患者或家属不能理解或接受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填写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科主任签署意见,委托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处理。 2. 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同时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将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

3. 较为复杂的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根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4. 医疗纠纷发生后需市卫生局出面协调解决的,由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填写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委托书,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后,委托市卫生局处理,具体由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

4.医生医疗纠纷处理有哪些程序

(一)任何科室发生医疗纠纷、重大医疗差错均应及时向分管部门(夜间向总值班)报告。

该科室主任负责会同当事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组织科室内讨论,并书面将治疗情况和事实经过报告纠纷接待部门。 (二)凡事件危急、严重的,要及时组织好抢救治疗,力争将损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发生严重差错、重大医疗过失、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争议的,应按如下步骤处理: 1、当事人应立即向科主任(或护士长)汇报,科主任或护士长了解情况后,应积极组织抢救,同时向分管部门(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或总值班(非正常上班时间)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负责人或总值班人员应立即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同时报告分管领导。 2、到达现场后处理: (1)向医务人员及患者家属了解情况,稳定现场,注意不要激化矛盾,并及时将详细情况汇报分管院长。

(2)必要时,现场封存病历和相关物品。如属于严重输液反应,应立即停止输液,将剩余输液消毒封存。

必要时与输液管、针头等一同送具备资质的机构检验;如属于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并与输血科联系,将血袋与输血管、针头准备送检。 (3)如问题严重,现场混乱,可要求、安排医院相关部门(如保卫科)协助,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并及时报告院长,必要时请报卫生主管部门及公安部门。

3、由分管院长牵头,相关部门、科室负责人配合成立医疗纠纷临时调查组,对事件的原因、经过、结果进行调查。 4、及时召开讨论会。

根据事件的不同,可分别由部门负责人或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对事件进行深入分析,明确事件的性质,为下一步处理提供依据。 5、成立该事件纠纷处理小组。

分管院长任组长,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当事科室主任任成员,当事人全程配合,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当事人意见,给予妥善处理。 必要时请卫生主管部门介入处理。

6、如进入司法处理程序时,由法律顾问配合相关部门,相关科室及当事人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对原因不明或医患双方争议较大的死亡病例要争取尸检,依法处理。如取得死者亲属同意,尸检工作由医务科配合,当事人到场。

5.医疗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南 注意: 1、本指南只为方便读者了解司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大体流程,若实际中遇到法律问题应委托律师处理。

有相关问题的朋友可以加q或电话联系讨论,但未建立正式委托关系之前以网络或电话形式获取的律师解答,均不得作为自行处理实际案件的依据。 如需详细方案,请与当地律师面谈。

2、非专业人士严禁擅自以法律条文或者法学专业文章作为实际案件的处理依据。法律是实践的艺术,看过条文就自以为能在诉讼中稳操胜券,就类似于看过手术指南就开始给人开刀做手术一样,结果只会害人害己。

3、如自行处理法律问题,后果自负。 一、诉讼风险 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强、涉及多学科知识,诉讼环节多、审理时间长,诉讼结果与文检、医疗过错、因果关系、伤残等级、营养护理休息期限、医疗依赖等多种鉴定相关,因而存在诉讼风险。

同时,医疗损害法定赔偿标准较低,诉讼成本相对较高。 二、证据 (一)实物封存与检验程序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向患方出具保管证明;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具备资质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法院指定。

(二)病史资料复印和封存程序 医疗纠纷发生后,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涂改、隐匿或销毁病史资料,患方应到医疗机构将可以复制的病历资料予以复制,由医疗机构加盖病史复印专用章;然后再要求予以封存病历;如患者尚在治疗过程中,应要求将未复印部分病史的复印件进行封存。 封存后在封条骑缝处签名或盖章并写明封存日期。

(三)尸体解剖程序 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当事人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向可以承担医疗争议的尸检机构提出尸体解剖申请,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尸检申请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四)司法文检鉴定程序 病史资料或其他证据有伪造、涂改、添加或其它违反《病历书写规范》的,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司法文检鉴定申请。文检鉴定项目一般包括:签名笔迹鉴定、是否连续书写笔迹鉴定、添加、篡、涂改笔迹鉴定等。

三、证据审核 1。审查病史资料在形式上和内容上是否存在不符合《侵权责任法》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规定的情形,例如: (1)重要病史记载与事实不符的,或记载内容相互矛盾的; (2)添加、涂改、伪造的; (3)病史书写时间或检查报告单时间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4)非经治医生、护士书写或无签名的; (5)上级医生修改病史未按规定书写的; (6)重要病史如医嘱、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检验报告、影像报告缺失或被藏匿或销毁的; (7)影像资料记载的姓名、摄像时间与患者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8)病理送检申请单、病理切片、检验报告互相矛盾的。

2。审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例如: (1)是否涉及非法行医:如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医疗机构超越规定的执业范围执业等; (2)未遵守首诊负责制,推诿患者的; (3)对急诊患者拒绝治疗的; (4)对病重、病危患者拒绝治疗的; (5)对其他正在住院尚未医疗终结的患者拒绝治疗的; (6)对病情需要转院检查或转诊治疗的患者拒绝转院、转诊的。

3。审查诊断阶段医方是否存在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及告知义务的违规行为,例如: (1)未详细询问病史及必要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2)未对检验提示的异常情况作病因鉴别检查(包括常规检查和特殊项目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3)患者病情需要留置观察未予留置观察的; (4)对病情复杂或危重患者未按规定请示上级医生或未及时安排院内院外会诊的; (5)护理人员没有按照护理规范、常规要求进行护理观察的; (6)病理穿刺、活检组织未按规定置放或标记的; (7)医疗机构提供的大型医疗设备不符合法定标准或安全要求的; (8)使用创伤性或风险性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告知的; (9)病情危重或恶化没有及时告知的。

4。审查治疗阶段医方是否存在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及告知义务的违规行为,例如: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药品使用说明书规定使用药物的,如没有适应症,或虽有适应症,但同时存在禁忌、慎用症未予注意和及时调整药物仍予使用的;违反药物剂量、维持量、使用期限、输液速度、用药途径、配伍禁忌等规定的; (2)麻醉不当如麻醉前对病情评估不足影响手术效果的;麻醉前、麻醉期间用药不当的;麻醉方式选择不当的;麻醉苏醒期治疗、护理不当的; (3)手术不当:如适应症、禁忌症、手术时机掌握不当,手术违反相应手术操作规程的; (4)术后治疗、护理不当的; (5)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治疗药物未告知的; (6)未履行术前谈话、签字就施行手术的; (7)明知医疗技术条件欠缺未建议患者及时转诊的; (8)虽有手术指征但擅自扩大手术范围的; (9)未用合理、经济的。

6.医疗纠纷处理是如何的

医疗纠纷处理如下; 一、医疗纠纷初起 1。

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医护人员)负责写出事实经过,同时向患者或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解答工作。 2。

发生纠纷的科室主任负责组织本科医护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讨论总结,从中吸取教训,纠正不足,制定杜绝类似纠纷的有关制度,科主任负责书写该起纠纷的讨论意见,上报医务部,并向患者或家属作出相应的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好医疗纠纷。 若确属负有医疗责任的医疗纠纷,科内能自行解决的,也要上报医务部备案。

3。经科主任及责任人解释、调解无效的医疗纠纷应及早上报医务部,同时上报有关纠纷的书面材料。

二、院内医疗技术讨论会 1。科室解释、调解无效的医疗纠纷及时上报医务部,医务部接到上报后做相应调查、了解和沟通,然后组织科主任、当事人及患者或患者家属进行调解。

若不能调解,由医务部报请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批准召开院内医疗纠纷技术讨论会。 2。

由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负责,医务部集体组织实施相关医疗纠纷的技术讨论工作。 3。

技术讨论会主持人宣布医疗技术讨论程序和会议纪律。 4。

科主任、当事人必须准时出席院内医疗技术讨论会,在会上当事人应认真、负责地陈述诊疗经过,科主任应公正、科学的陈述科内讨论意见。 5。

专家讨论。 6。

书面材料需经医疗安全委员会、参加讨论的专家反复讨论、认证后,讨论结论于会议后的30日内交与患方及科主任。 7。

患方及我院科室责任人对医疗技术讨论结论有异议时均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市区级医学会组织召开的医疗事故鉴定会 1。

发生医疗纠纷的科主任及当事人必须在一周内提交医疗事故鉴定材料,准时将材料交到医务部。由医务部提交到医学会,配合医学会组织开展鉴定工作。

2。根据鉴定结论同患者协商解决。

3。协商解决不成功,患者及家属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诉讼 1。医务部准备相关向法庭提交的材料,由专职聘请律师准备陈述及答辩。

医务部专职干事及发生纠纷科室科主任出庭。 2。

根据法院审判结果进行处理。 3。

如果医院承担相应责任,院内根据相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4。

医院制定相关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7.医疗纠纷怎么处理

一、医疗纠纷初起 1。

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医护人员)负责写出事实经过,同时向患者或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解答工作。 2。

发生纠纷的科室主任负责组织本科医护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讨论总结,从中吸取教训,纠正不足,制定杜绝类似纠纷的有关制度,科主任负责书写该起纠纷的讨论意见,上报医务部,并向患者或家属作出相应的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好医疗纠纷。 若确属负有医疗责任的医疗纠纷,科内能自行解决的,也要上报医务部备案。

3。经科主任及责任人解释、调解无效的医疗纠纷应及早上报医务部,同时上报有关纠纷的书面材料。

二、院内医疗技术讨论会 1。科室解释、调解无效的医疗纠纷及时上报医务部,医务部接到上报后做相应调查、了解和沟通,然后组织科主任、当事人及患者或患者家属进行调解。

若不能调解,由医务部报请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批准召开院内医疗纠纷技术讨论会。 2。

由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负责,医务部集体组织实施相关医疗纠纷的技术讨论工作。 3。

技术讨论会主持人宣布医疗技术讨论程序和会议纪律。 4。

科主任、当事人必须准时出席院内医疗技术讨论会,在会上当事人应认真、负责地陈述诊疗经过,科主任应公正、科学的陈述科内讨论意见。 5。

专家讨论。 6。

书面材料需经医疗安全委员会、参加讨论的专家反复讨论、认证后,讨论结论于会议后的30日内交与患方及科主任。 7。

患方及我院科室责任人对医疗技术讨论结论有异议时均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市区级医学会组织召开的医疗事故鉴定会 1。

发生医疗纠纷的科主任及当事人必须在一周内提交医疗事故鉴定材料,准时将材料交到医务部。由医务部提交到医学会,配合医学会组织开展鉴定工作。

2。根据鉴定结论同患者协商解决。

3。协商解决不成功,患者及家属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诉讼 1。医务部准备相关向法庭提交的材料,由专职聘请律师准备陈述及答辩。

医务部专职干事及发生纠纷科室科主任出庭。 2。

根据法院审判结果进行处理。 3。

如果医院承担相应责任,院内根据相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4。

医院制定相关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8.医疗纠纷如何处置

原《条例》实施十多年以来出现的各类问题,将制定一部新的规范提上了议事日程,同时也具备了制定的基础。

首先是近十年医疗纠纷处理的国际经验提供了借鉴。许多国家和地区在非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方面展开了有益的探索,并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美国、日本通过行业协会与保险公司解决医疗纠纷,并通过积极发展调解、仲裁等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来缓解法院的压力;德国注重以调解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在行业协会下设医疗事故调解处,使调解更具专业性;台湾地区将调解设置为法定诉讼前置程序,减少不必要的诉讼。

二是部分省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立法工作进行了积极的尝试。近年来,天津、浙江、湖南、广东、贵州、上海、江西、宁波等省市相继出台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有效预防及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初步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2014年人民调解医疗纠纷6。

6万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成功率在85%以上。2014年人民法院新收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9944件,审结18340件。

各地积极探索建立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医疗风险互助金、医疗意外险等多种形式并存、互为补充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初步形成了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和第三方赔付的调赔结合方式。 2013年,全国共有6千多个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参加了医疗责任险,占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总数的60%。

条例送审稿里面体现了三个修订原则,一是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上增加了人民调解的渠道,这样一来除了行政处理外,医疗纠纷的民事处理就有了三条途径,分别是:医患协商、人民调解和司法诉讼;再加上医疗机构应当参加的医疗责任保险,就形成了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并把这个制度上升为法规; 第二,删除了原条例中医疗事故的赔偿部分内容,这样就解决了与《侵权责任法》等赔偿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并对医疗损害鉴定提出了原则性的方案。 第三,为了保证公正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再直接进行医疗纠纷民事赔偿的处理,同时规定,对于重大的医疗纠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指导,协调,引导医疗纠纷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

9.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有哪些

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如下: 一、医务科负责受理本院患者或其家属有关医疗过失的投诉。

二、患者或其家属的投诉内容应以书面形式交医务科。 三、发生医疗纠纷事件,患者或其家属应当首先向主管医生或科室负责人反映,听取解释,争取医患双方取得谅解,只有在协商无法进行,发生争议时,才可向医务科提交投诉书。

四、医务科接到患方投诉书后负责通知有关业务科室和/或职能部门提交诊疗过程及科室意见,同时医务科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与患方的投诉书一并提请医院技术委员会讨论,并将结论性意见在患方书面申请提出的15日内(进行尸检者,自尸检报告做出后计算)以书面形式送交病员或其家属。 五、我院技术委员会是代表医院对有关诊疗过程做出结论性意见的唯一管理机构。

患者及其家属在对医疗事故或事件处理有争议时,可持我院结论性意见向石家庄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若对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还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省级鉴定。 六、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我院负责提供病历摘要和必要的原始资料复印件。

受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和受诉的法院、检察院,需要查阅原件时,持介绍信与我院医务科联系,就地调阅。 七、我院可以为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发生医疗纠纷争议时,我院医务科在患者或者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将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予以复印并封存,存放在我院医务科,于医疗事故鉴定会上由专家组启封。 复印病历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八、以下情况,医务科不予受理: 1、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时间超过壹年的; 2、患者与有关科室或当事人对医疗事件已协议解决的; 3、与医疗无直接关系的问题,如服务态度、人际关系、收费、医德医风等。

医务部纠纷处理专业知识-编程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