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础知识整理(一)

一、概述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财产:狭义的财产、总财产。前者指具有金钱价值的权利;后者指财产权利和财产债务的总和;

(2)财产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和财产归属关系。前者指财产所有和支配的关系;后者指财产从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发生的关系。

3.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宪法、民事法律、民事法规、法律解释、国际条约;

(2)习惯: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判例: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

(4)法理。

4.民法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对人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自然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包括我国驻外使领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等(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3)时间效力:有利追溯原则。

5.民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约束/修正、补充功能):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①构成要件:一是当事人有权利存在;二是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三是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②滥用权利的违法性:我国台湾地区判例认为,对权利的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极少,而他人及社会所受之损失甚大者,为权利滥用;

③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瑞士民法典》规定“不受法律保护”。不同的权利滥用的后果不同,应区别对待。权利人虽滥用权利,但其原有权利并不丧失。

(5)公平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7)绿色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负有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指向的对象;确切地说,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由发生的事物;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三、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行为:法律行为、事实行为;

(2)非行为事实:事件(事件是指客观现象的发生)、状态(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