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般来说是不能抵减的。
国税发〔2004〕112号文件中的欠税是有严格规定的。一般来说是税务机关发了欠税公告,而且经税务机关强制执行又没有相应的财产和资金来执行的。税务机关没有什么好办法,为了解决这笔欠税,不得已才允许抵减。像你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不大可能让抵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怎么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可以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抵减程序与方法如下:
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索取《抵减欠税通知书》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的规定,纳税人拟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欠缴的增值税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索取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简称《抵减欠税通知书》),然后再按国税发[2004]112号和国税函[2004]1197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进行抵减。
二、抵减顺序与金额
按照国税函[2004]1197号的规定,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后发生的后抵。抵缴欠税的金额包括欠缴的税金及应加收的滞纳金。
滞纳金的确定按填开《抵减欠税通知书》的日期计算,即应缴未缴滞纳金加欠税余额为欠缴总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等于欠缴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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