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对于兼营”营改增”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至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货物和劳务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如何抵扣?如何纳税申报?本文通过案例详细解读.案例A公司系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机电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同时兼营厂房租赁等.截至2016年4月30日货物和劳务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80,000.00元.2016年5月,A公司.
实务案例
杭州市一家印务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提供印刷品印刷、排版、装订,同时兼营广告设计、制作、设备租赁等.其中,提供印刷品印刷、排版、装订劳务申报缴纳增值税;广告设计、制作和设备租赁申报缴纳营业税.最近,国税局通知该公司从2012年12月1日起,经营的所有项目都应当缴纳增值税,但截至2012年11月30日之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广告设计、制作和设备租赁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可是,该公司11月账上还有15万元的上期留抵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都已经通过认证,也用于生产经营了.是否还能抵扣?需要转入成本吗?该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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