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法律分析
(一)犯罪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二)犯罪主观方面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观方面系过失,即行为人对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三)犯罪客体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四)犯罪客观方面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具体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十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摄影/孟利峰
五、量刑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第14条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非法、违法生产的;
(二)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
(三)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者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
(五)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六)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七)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另外,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