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 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 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 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 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 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够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商誉的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属于本章所指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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