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及行为特征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要挟、恫吓的方法,强行索取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私财物所有权,也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的方法,迫使被侵害人交出少量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威胁、要挟、恫吓,是指以对被侵害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杀害、伤害相威胁,或者以公开被侵害人的隐私和不正当行为、毁坏被侵害人的名誉相要挟,或者利用被侵害人的困境相要挟等。
迫使被便害人交出财物,是指由于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或者恫吓的方法,造成被侵害人精神恐惧,不得已交出财物。
威胁、要挟、恫吓的内容不要求是违法的。
威胁的方法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既可以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知被侵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被侵害人。
(3)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处罚及其法律依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如何认定本行为的“情节较重”?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意见》的规定,在执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①敲诈勒索数额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50%以上的;
②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③敲诈勒索多人的;
④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如何区分本行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数额以及敲诈勒索的次数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才构成犯罪。
这里的多次是指两年内敲诈3次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至5000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2000元至5000元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2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1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
①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③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④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⑤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⑥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⑦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5条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①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②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③被害人谅解的;
④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如何区分本行为《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的界限?
两者都可能对被侵害人使用“威胁”手段,“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也是敲诈勒索行为的基本行为方式。
两者除危害后果不同外,还存在以下区别:
①威胁的方式不同。
敲诈勒索行为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发出或者第三者转达;而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
②实现威胁的时间不同。
敲诈勒索行为的威胁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 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而抢劫罪的威胁则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
③威胁的内容不同。
敲诈勒索行为的威胁内容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而抢劫罪则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
④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不同。
敲诈勒索行为取得财物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而抢劫罪则是当场取得财物。
对工作机构工作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实施敲诈勒索的违法行为如何适用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情报法》第30条的规定,对冒充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实施敲诈勒索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的“敲诈勒索”予以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