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减免的流转税作计入"补贴收入"科目的会计处理,但是,新会计准则不仅取消了"补贴收入"科目,而且对减免税的会计处理也未作明确规定.
新会计准则第16号的应用指南中对"税收返还"的解释: "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个人观点:直接减免的流转税款,没有发生实际的现金流出或流入的,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的规范范围.与原制度下做法一样,直接冲减"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所得税,相当于减少了当期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可以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处理.
如果计入营业外收入,则由于减免的所得税不会再重复征收所得税,会导致永久性差异.所以,直接减免的所得税还是不做帐务处理为好(和以前的实务做法一样),相当于减少了所得税费用,不要作为营业外收入.
增值税减免后,附加税怎么做账务处理
由于附加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在会计处理上需要计算增值税时同时计提,免税时作为营业外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一、在实现销售后.
1、计算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计提附加税费: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二、增值税减免后:
1、减免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
2、同时,减免附加税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
税收减免的会计如何处理?关于这个问题小编做了以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根据国家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政策要求,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对应征税款依法减少征收为减税;对应征税款全部免除纳税义务为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