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方、双方、多方,比较专业点儿的还知道包括决议,那么您真的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吗?下面笔者通过表格形式总结如下:

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及决议

1、

单方法律行为:指仅由一方的一个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分为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捐赠、抛弃所有权)和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如授予代理委托权、解除合同)

2、

双方法律行为:即合同(契约),指需双方当事人的两个意思表示(邀约与承诺)对应的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异向的一致)

3、

多方法律行为:指需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同一方向地平行地达成完全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同向的一致)。如合伙协议、设立公司的协议。

4、

决议:《民法典》第134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决议(如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业主大会决议、处分按份共有物的决议)需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依照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同向地”达成多数的一致或者完全的一致才能成立。决议不同于其他法律行为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决议采多数决原则(偶尔采一致决),决议一旦获得通过,对反对者亦有拘束力。

通过上表对比可知区分单方、双方、多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标准并不是双方的人数多少,而是取决于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同向还是异向的一致,比如:甲与乙合伙开立公司,虽然只有两个人,但却是多方法律行为,因为他们的利益方向是同向的一致;甲乙丙共同租赁ABC共有房屋,虽然双方人数多,但却是双方法律行为,因为他们的利益方向是异向的一致。而决议作为例外情形,可视为多方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