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0年6月10日,被告丁某向某银行*款10万元,由王某、李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21年8月10日,某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执行阶段,法院扣划王某账户存款11万元,该案强制执行完毕。现王某起诉要求丁某给付代偿款11万元,并要求李某对丁某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保证责任。
【评析】
一种观点认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而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民法典未作关于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规定,实际上不认可保证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典对于连带保证人之间虽未作出规定,但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赋予了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追偿权。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关于保证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的问题,一直以来争议较大,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对此进行了区别对待:
1.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或者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的,担保人之间有追偿权。该条第一款规定,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了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2.担保人之间未约定相互追偿并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若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担保人之间有追偿权。该条第二款规定,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担保人之间不具有追偿权的情形。该条第三款规定,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担保人之间无任何约定,亦未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相互之间没有追偿权。
综上所述,民法尊崇私法自治原则,对于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以其约定优先。同时,对于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情况,推定为连带共同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