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条文】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的规定。

【精解提炼】

1.本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在处理民事纠纷时,首先应当依照法律。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依据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也不排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2.本条还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习惯是指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确信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惯或者商业惯例。适用习惯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是适用习惯的前提是法律没有规定。所谓法律没有规定,就是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对特定民事纠纷未作出规定。二是所适用的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只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才可以适用,当然适用习惯也不得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

3.本条确认了习惯作为民事法律渊源,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承认习惯的法源地位与我国现行立法是一致的。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均规定习惯可以作为裁判的根据。二是承认习惯的法源地位也符合现实需要。民事生活纷繁复杂,法律很难做到面面俱到,习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的不足。在商事领域和社会基层,对将习惯法作为法律渊源的需求较为强烈。三是根据习惯裁判更贴近社会生活,有利于定分止争,且在司法实践中有时确有必要根据习惯处理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