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七章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管理,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
第三条 公司应结合运营管理实际,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以保障正常的工作秩序;员工应遵守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员工与公司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五条 组织人事部是劳动合同的管理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其他与劳动合同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劳动合同期内工作表现的考核评价工作,配合组织人事部做好员工劳动合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新入职员工按以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一)新入职员工自入职之次月起,公司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书》;
(二)《劳动合同书》使用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的标准文本。
(三)《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
(四)劳动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员工本人签订。
第八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原则上,首次签约期限为3年;二次签约时一般岗位员工可申请不超过五年的劳动合同签订期限。公司聘任的中层干部、经理助理以上职务的人员可以申请不超过八年的劳动合同签订期限。公司高管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为10年。三次签约期限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试用期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
(三)公司与同一员工只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四)员工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公司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低于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与员工协商签订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等各种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有约束力,合同双方均须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时,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终止工伤员工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执行国家及济南市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员工需配合公司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妥善交接工作,并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员工应明确告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送达地,因按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所成后果自负。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届满,经考核,工作表现及能力适应岗位或工作要求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不适应岗位或工作要求的,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天,组织人事部向员工所在部门发放《劳动合同到期通知》(附件1)、《劳动合同续订申请表》(附件2),组织人事部将附件1~2发放给员工,附件1员工填写完成,附件2由所在部门审批后交组织人事部。员工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填写好的附件交组织人事部,逾期不交,视为拒绝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组织人事部收到附件1、附件2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司的意见,组织人事部与员工协商办理劳动合同的续订、终止手续。
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五条 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员工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三十日内,应继续上班,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按旷工处理,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员工擅自到其他单位上班或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公司有权追究员工及该用人单位的经济责任。
第七章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七条 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为员工办理完毕工作及物品交接手续后的一个月内。
第二十八条 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为员工办理完毕工作及物品交接手续后的一个月内,由员工配合组织人事部依法办理经济补偿金支付手续。
第二十九条 员工泄漏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内部规章制度、各项统计数据、经营管理方案、市场销售方案、客户关系等),致使公司的商业秘密泄漏或公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处理,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授权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