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88年6月6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公民身份号码123456789123456789,联系电话:。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8年5月20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公民身份号码987654321987654321,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时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的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出借人民币10万元整,但被告到期未按约返还借款。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仍拒不返还。
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某某
2022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