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没有取得正规发票的支出,不可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税法规定,业务宣传费指与企业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你公司为宣传汽车销售而举办的车展、试车、车友会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属于业务宣传费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凭能够证明有关支出确已实际发生的合规凭据,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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