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2011年2月18日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第一级案由3个

1.变更第一级案由“第四部分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为第一级案由“第四部分 合同、准合同纠纷”。

2.变更第一级案由“第十部分 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为第一级案由“第十部分 非讼程序案件案由”。

3.增加第一级案由“第十一部分 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

二、修改第二级案由13个

4.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独立保函纠纷”。

5.变更第二级案由“三十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为“三十四、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6.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五、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7.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七、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8.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八、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9.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二、公司清算案件”。

10.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三、破产程序案件”。

11.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12.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七、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

13.增加第二级案由“五十一、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有关的纠纷”。

14.增加第二级案由“五十二、公益诉讼”。

15.增加第二级案由“五十三、第三人撤销之诉”。

16.变更第二级案由“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为 “五十四、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