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属"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股利(做股利分配时)
应付福利费–福利费(做福利分配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转出
贷:库存商品–某某商品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某某商品
贷:库存商品–某某商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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