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案例简析:

案情:

原告陈某等22人系仙居县下各镇黄梁陈村村民。2019年5月10日,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告黄梁公司系竞买人之一。2019年6月17日,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竞得人锦德祥工艺品厂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并于2019年7月2日在仙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成交公告。2019年6月24日,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锦德祥工艺品厂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20年4月2日,原告陈某等22人、黄梁公司向被告仙居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成交确认书。2020年4月9日,被告仙居县人民政府作出台仙政复〔2020〕17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原告不予受理。原告陈造建等22人以及台州市黄梁陈工艺有限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第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无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还是从土地的自然资源属性,以及从行政协议的构成要素和识别标准来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属于行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