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头小尾发票,是会计行业专用名词之一.
大头小尾,是指发票填开人将复写发票分联分别填写,发票或付款报销联开大金额,而存根联、记账联则开小金额的一种现象.
所谓"大头小尾发票",即指发票联数额大,而存根联数额小的发票.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匿经营收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
发票在使用中经常遇到的几个问题
1、国外发票入账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2、善意取得大头小尾发票的正确处理
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大头小尾"发票的,如果开票方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回函证明,该发票确属开票方自发售税务机关购买,且购票方、开具方、业务交易、收款属于同一方,实际交易金额与发票上所列金额一致的,其取得的发票准予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3、货物品种较多时发票的开具办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没有发票税前扣除的问题
会计上很多企业有无据支出证明入账,但税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比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但买东西等没有发票,会计可以入账,税务不承认.
5、旅行社开具的发票的风险问题
很多企业出国考察,需要旅行社提供发票,到底有没有风险呢,税务上风险小,如纳税人发生出国考察支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证明材料应包括:考察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但工商局现在关注,所以不要出现商业贿赂就可以.
6、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丢失要不要登报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第二项规定,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丢失的专用发票,减轻各地税务机关相互之间传(寄)专用发票遗失通报的工作量,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三项规定,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而普通发票丢失,在日常税务管理中,对开具发票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报刊或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即普通发票丢失,也可在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
看过了大头小尾发票是什么意思内容后,希望财务在日后的工作中都能够避免开大头小尾发票,不然被税局查出来有类似的行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处罚,企业日后可能也是税局重点监测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