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赡养老人、养老服务的税收政策你知道吗?

岁岁重阳,今又重阳,每年农历九月初九,是我国传统的重阳节,也是法律上规定的“老人节”。重阳节寓意深远,寄托了人们对老人健康长寿的祝福,发扬了敬老爱老的中华传统美德,近年来,国家持续大力支持相关养老产业的发展,正逢重阳佳节,大家一起来看一看养老服务、老人赡养、离退休工资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吧。

享受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年满60岁,被赡养人包括:①父母;②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退休、离休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免征增值税。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按90%减计企业所得税。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使

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

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一条规定: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二条规定: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