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会计法在哪些方面改变了

一、新《会计法》强调和扩大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强化了会计人员的社会地位。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全部工作负责,理所当然也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责。新《会计法》特别强调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这是此次修订的一个重大突破。它将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信息失真和假账屡禁不止的现象,而原《会计法》将会计责任主体落实在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身上,要求人人负责,其结果往往无人负责。从实际情况来看,编造虚假会计信息等违法行为大多是在单位负责人的授意、指使、强令下进行的,会计人员因为担心受到被撤职、调离岗位等打击报复,因而无法拒绝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扰乱了会计工作秩序,进而影响到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新《会计法》赋予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违法事项依法独立进行处理的权力,不受单位负责人意志的支配,强化了会计人员的社会地位。

二、新《会计法》健全和完善了会计记账规则,保证了会计核算的质量和会计作用的发挥。

健全和完善会计记账规则,提高会计核算质量是这次新《会计法》修订的重点。由于原《会计法》没有明确规定记账规则,而规定记账规则的”两则两制”又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形成了《会计法》管不了记账,记账规则又缺乏法律约束力的”两张皮”。新《会计法》除对依法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作出完善性规定外,还增加了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以及第二章第十九条”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另外对选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处理文字分别在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第四十三条还对重拟经济业务事项、账外设账、随意改变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等常见的假账行为作了禁止性的规定,并在法律责任条款中具体指出了违反上述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所有这些规定为保证会计工作的规范有序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防止假账泛滥、信息失真、经济秩序混乱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新《会计法》全面强化和完善了会计监督机制。

按照原《会计法》的规定,实施会计监督的主体比较单一,主要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监督机制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新《会计法》对”会计监督”一章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要求各经管经济业务事项的人员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要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对于会计的社会监督,新《会计法》增加了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内容,从而从法律的角度上明确了有些单位必须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核实出具有关审计报告,既为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又对会计中介机构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国家监督,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国家监督的主体是财政部门,并对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如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权限作出了规定。

四、新《会计法》首次确立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制度。

针对目前会计队伍整体素质相对来说不是很高,不具备会计业务知识的人员也可担任会计工作的现状,新《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这些规定有利于加强会计队伍的管理,促进会计人员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进而促进会计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会计管理水平跃上新的台阶,这样就充分地发挥了会计人员的作用,使会计工作乃至整个经济工作能健康有序地进行。

2.新会计法在哪些方面改变了

新旧《会计法》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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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会计法》强调和扩大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强化了会计人员的社会地位。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全部工作负责,理所当然也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责。新《会计法》特别强调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这是此次修订的一个重大突破。它将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信息失真和假账屡禁不止的现象,而原《会计法》将会计责任主体落实在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身上,要求人人负责,其结果往往无人负责。从实际情况来看,编造虚假会计信息等违法行为大多是在单位负责人的授意、指使、强令下进行的,会计人员因为担心受到被撤职、调离岗位等打击报复,因而无法拒绝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扰乱了会计工作秩序,进而影响到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新《会计法》赋予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违法事项依法独立进行处理的权力,不受单位负责人意志的支配,强化了会计人员的社会地位。

二、新《会计法》健全和完善了会计记账规则,保证了会计核算的质量和会计作用的发挥。

健全和完善会计记账规则,提高会计核算质量是这次新《会计法》修订的重点。由于原《会计法》没有明确规定记账规则,而规定记账规则的”两则两制”又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形成了《会计法》管不了记账,记账规则又缺乏法律约束力的”两张皮”。新《会计法》除对依法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作出完善性规定外,还增加了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以及第二章第十九条”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另外对选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处理文字分别在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第四十三条还对重拟经济业务事项、账外设账、随意改变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等常见的假账行为作了禁止性的规定,并在法律责任条款中具体指出了违反上述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所有这些规定为保证会计工作的规范有序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防止假账泛滥、信息失真、经济秩序混乱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新《会计法》全面强化和完善了会计监督机制。

按照原《会计法》的规定,实施会计监督的主体比较单一,主要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监督机制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新《会计法》对”会计监督”一章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要求各经管经济业务事项的人员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要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对于会计的社会监督,新《会计法》增加了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内容,从而从法律的角度上明确了有些单位必须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核实出具有关审计报告,既为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又对会计中介机构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国家监督,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国家监督的主体是财政部门,并对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如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权限作出了规定。

四、新《会计法》首次确立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制度。

针对目前会计队伍整体素质相对来说不是很高,不具备会计业务知识的人员也可担任会计工作的现状,新《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这些规定有利于加强会计队伍的管理,促进会计人员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进而促进会计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会计管理水平跃上新的台阶,这样就充分地发挥了会计人员的作用,使会计工作乃至整个经济工作能健康有序地进行。

3.新会计法出台后,仼用毫无会计业务知识的人当会计属于违法吗

不违法,新会计法要求的专业能力的前置条件,是无法查实和举证的。但是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要求加强了。所以会计人员无法按照法律要求进行财务核算是违法的。会计是一门技术工种,所以说会计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核算并且产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如果无法达到财务资料的要求就违法了。即使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违法达到要求也是违法的。会计法从原来的资质要求变为成果要求严格说是要求更为严格了。

根据拟修订《会计法》草案的内容,会计从业资格取消后,强调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

修订前: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修订后:第四十六条谈到: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开展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新会计法强调会计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会计从业资格取消后,相应修改了关于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要求,强调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修订前: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们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其中第四点谈到,“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证“。

修订后:第三十八条第五点谈到,“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是否遵守职业道德”。

4.有哪些想对刚工作的新会计谈的经验

作为一个老会计想对刚工作的新会计谈的经验:

在一个行业多年,总会有一些心得体会。老会计对新会计谈的经验,其实也只是一个警示,毕竟还是要经过这一段锻炼的。现在说的经验,年轻人可能也听不进去。

最核心的经验,无非就是努力充实自己,脚踏实地,不要想着一蹴而就。学会做事,学会做人。

1. 保持一颗的初心!

我们绝大多数人在刚毕业那会都是有理想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多数人都失去理想,甘于平庸,这其实都是环境所致。我刚毕业那会在一家商场上班,很幸运,办公室年轻人不少,几个相互鼓励,一齐上班,一齐学习,有时候想偷懒了,看看别人还在看书,压力自然就上来了。这些年我也看到不少年轻人,入职时条件都不错,就是单位太安逸了,和一些老会计在一齐,家长里短的,时间一长,知识不更新,思维变的僵化,人就废了。所以环境很重要!如果你周围都是一些混吃等退休的老会计,在此提醒一下,不要让他们影响了你,请保持一颗的初心!

2. 不要有投机心理

与很多岗位不同,财务的工作性质要求我们理论知识要丰富、工作经验要积累,只能一步一个脚印的往前走。考证就要看书、听课、做习题,升主办要就会做账、能编表,升经理就要有文字功底、语言表达能力强。一毕业就一步到位当老板的有不少,一步到位就当总监的我是没见过。不少有投机心理的人,对学习没兴趣,整天想着拍领导马屁、找社会关系,以为这样就可以升职加薪了。我觉得,你要是干办公室的,或是跑业务想自己创业,这样做不是不行。但要做财务工作,千万不要投机取巧!

3. 向比自己优秀的人学习

注意,不是让你向拿破仑学习!我们都是普通人,干不了元帅。你只要在身边找个看得见的人学习就行了。“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向人学习和管理工作一样,最好不要越级。出纳向会计学,会计向主办学,主办向经理、总监学。当然,如果你善于总结、发现,也可向老会计学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向经理学沟通交际能力,善于总结,进步会更快!

4. 管好自己的手和嘴

一般情况下财务是没太多机会伸手的,但财务是管资产、管钱的工作,所以一旦出事,都是大事。人生在世,犯小错不奇怪,出大事就不值当了,所以我们在把控公司风险的同时也要注意把控好自己的风险。管好嘴是财务工作的基本要素,财务部一个公司信息的归口部门,掌握了最全面的信息,所以没有领导会喜欢一个满嘴跑火车的人做财务工作。

5. 注意培养自己的综合素质

到了一定位置,综合素质的作用会越来越明显,会计再会做账也是会计,想往更高层次发展,你还要会写(写报告、写分析)、会讲(上传下达,沟通能力是基础),会听(理解能力很重要)。财务管理要结合业务才能管起来,所以经济形势、市场环境都要知道一点;财务监管管什么?审合同、控风险,法律知识也要具备;做管理工作就要会察言观色,职场上的规矩大伙都知道,人们只会站在自己的角度讲成绩、述困难,透过表面看实质,才能把管理工作做通、做顺。

6. 少说话多做事

不要想着多少年就到什么位置。没有的事。会计是越老越吃香,因此资历深的会计是不会轻易走的,所以如果想升职加薪,还是要有耐心慢慢等。如果太浮躁了,还不如多考几个证,到时候升职也好,跳槽也好,都可以得到不错的职位。

5.新会计法有什么不

一、按照要求,新会计准则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2008年在中央企业实施,2009年争取所有大中型国有企业全面实施。

如果全面实施,还需要一段时间。 二、虽然新会计准则已经在一些单位实施,但是,如果单位还在执行原企业会计制度的话,仍然按原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能新旧混合使用会计科目和会计核算。

三、新会计准则,并没有完全更改旧会计制度,只是对一些会计科目和核算作了一些变动。 四、新会计准则下会计科目变化 1.“现金”科目变为“库存现金”科目。

2.新准则取消了“短期投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并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设置“成本”、“公允价值变动”两个二级科目。 3.新准则取消了“应收补贴款”科目,并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4.“物资采购”科目变为“材料采购”科目。 5.“包装物”科目和“低值易耗品”合并为“周转材料”科目。

6.新准则取消了“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而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教材第六章金融资产) 7.新准则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教材第五章投资性房地产) 8.新准则设置了“长期应收款”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经营活动,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余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其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9.新准则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但其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 10.新准则增设了“累计摊销”科目。

用来核算无形资产的摊销额。 11.新准则增设了“商誉”科目,从“无形资产”科目分离出来,产生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2.原制度要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企业设置“递延税款”科目,而新准则设置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其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 (教材第五章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税率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税率 13.新准则取消了“应付短期债券”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

核算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14.“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合并为“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15.“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合并为“应交税费”科目。 16.新准则中设置的“预计负债”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

17.“盈余公积”科目取消了法定公益金有关的核算。 18.新准则增设了“库存股”科目,核算企业收购、转让或注销本公司股份金额。

19.新准则增设了“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和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20.新准则增设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21.“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变为“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22.“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变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23.“营业费用”科目变为“销售费用”科目。

6.新会计法对会计核算的要求

新会计准则下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与影响(一) 一、存货的核算 (一)存货入账价值的差异。

按新存货准则的要求,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购人存货的成本,通常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新存货准则下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应当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这就造成商品流通企业的采购成本增加(销售成本增加)、期间费用减少。

(二)存货生产成本的差异。 新存货准则中明确规定了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同时新会计准则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时,应当予以资本化。

也就是说可资本化的资产不再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 (三)投资者投入存货成本的差异。

新存货准则与旧存货准则相比,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确认方法不同。旧准则中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人账。

新会计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即若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值不公允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来确定存货的成本。

(四)存货期末计价的差异。 新存货准则第十五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其成本计量,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原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在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的范围内转回。

新会计准则下,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也发生了变化。旧准则下,存货跌价准备的对应科目是“管理费用”,其会计分录为: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在新会计准则下,其会计分录为: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相关资产的价值恢复时,应在原已计提的跌价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五)存货核算有关会计科目的变化。 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的科目从“物资采购”恢复为原来的“材料采购”,与存货购迸、销售有关的“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合并成了“应交税费”科目,其核算范围较以前扩大了,内容也更丰富了。

二、固定资产的核算 (一)固定资产成本计量的核算。 固定资产初始计量应当以历史成本为基础作为入账价值。

但是新会计准则对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借款费用准则予以资本化外,应当在信用期内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显然,新会计准则在强调投资资产计量的法律形式性即合同或者协议的同时,也强调了固定资产价值的公允性。

新会计准则还规定了“未来弃置费用”也可计入到固定资产成本中去,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用等于未来处置固定资产所发生费用的现值,其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并计提折旧。此类费用对于核电站、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等大型固定资产尤为重要。

企业确认的弃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确认一项负债。 (二)固定资产期末计价方式改变。

资产负债表日,固定资产如有减值的迹象,应计算其可回收金额,如可回收金额低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应当按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同时规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样就避免了旧准则中使用计提减值调节利润的现象。 三、无形资产的核算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发生了变化。

新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指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并明确规定不包括商誉,也取消了无形资产必须是“长期资产”的限制。 (二)无形资产初始计量采用历史成本。

但是当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时,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借款费用准则予以资本化外,应当在信用期内计入当期损益。

(三)改革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依然应予以费用化,研究达到一定的阶段而进入开发程序后发生的费用,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允许资本化。

(四)增加有关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会计处理规定。 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但需进行减值测试。

(五)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避免了利用减值调节利润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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