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第四条规定: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对于已认证的那张发票要对方单位所在税务局开具红字发票通知书,然后根据通知单开一张红字发票即可。
1、首先收到货物和发票并认证: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对方作废后,如果进货退回去: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红字)
贷: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对方作废后,如果进货不退回去: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待对方开具正确的发票后并认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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