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一、准确把握处分的表述

撤销党内职务是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中的一种,在决定给予违纪党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应当明确处分种类名称是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决定标题应表述为《关于给予×××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决定》,但实践中一些地方表述不规范,写为《关于给予×××同志撤销县教育局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处分的决定》等,应注意纠正。

对撤销一切职务的,一般不需在处分决定正文中写明;对撤销一个或者几个职务的,处分决定正文中须写明撤销的具体职务,比如“决定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撤销其所任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职务”。

二、准确把握处分的执行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应当明确是撤销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不能撤销较低职务而保留较高职务。

在具体把握上,若担任的各党内职务之间存在紧密关联的,或者担任某一党内职务是担任其他党内职务的必要条件的,一般应撤销其一切职务。

例如,对担任党委副书记职务的,在撤销其党委副书记职务的同时,其党委常委、委员职务一般也应一并撤销。

又如,某省辖市市委常委、县委书记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后,不仅要撤销其市委常委、委员职务,也要撤销其县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若担任的党内职务之间没有紧密关联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当撤销的职务。

关于“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的规定,具体把握上应当注意的有:

(1)从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看,第一款所称“作出相应处理”应为撤销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同时被给予政务处分的,因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均基于同一违纪违法事实,处分幅度应大体平衡,也即一般应给予其与撤职处分相当的处分,降低其职务层次等职级待遇,重新安排工作,且一般不得安排担任领导职务。

(2)对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党外职务的,一般应建议按程序终止其人大代表资格、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

关于被免职后可否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问题。根据本条和中央纪委《关于“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被免职后可否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请示”的答复》的规定:

(1)党组织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审查期间,如果该党员领导干部因查处其问题被免去职务的,案件查清后,该党员领导干部确实犯有严重错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仍然应当按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而不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根据违纪事实,应当给予违纪党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在党组织查处其问题前,该党员领导干部因其他原因被免去党内职务的,若其还有行政职务,可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建议撤销其行政职务。

(3)根据违纪事实,应当给予违纪党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如果在查处其问题前,该党员领导干部因其他原因被免去党内职务且没有行政职务的,可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应当作出降低其职级待遇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