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普通合伙人来讲,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属于转让财产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投资于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合作项目等,无论是转让还是退出,均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是并入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自然人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5%-35%超额累计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对于合伙企业来讲,主要涉及到是否由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现在总局并无统一规定.我了解的一些地方税务机关,表示合伙企业无代扣代缴义务,而在合伙人所在地缴纳.这个要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是否可以按征管法判定转让价格的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依据上述规定,在合伙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市场价值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合伙人平价转让合伙份额,明显属于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形,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问题是,税务机关该如何核定应纳税额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同时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可是,到目前为止,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制定合伙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合伙份额如何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政策.
在没有具体政策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该如何核定呢?
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有认可平价转让的,也有参照67号公告的原则进行处理的.你的公司如有类似问题,只能咨询合伙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了.
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转让股权需要交纳哪什么税种?如果普通合伙人不是个人而是属于企业,那还需要缴纳印花税等税种,在转让股权的时候对于所得要能够分辨清楚,避免有产生相应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