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可以由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如:甲向乙借30万,甲的房子做抵押,并到房产局登记。期间甲可以居住,也可以出租该房子,如果甲到期不能偿还30万的本息,乙有权变卖抵押的房子,并就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房子是抵押财产,甲是抵押人,乙是抵押权人。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如:甲向乙借5万,将其所有的一辆车交给乙占有。甲到期不能归还的,乙有权将那辆车变卖。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车就是质押财产,甲是出质人,乙是质权人。

留置权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甲请乙做组衣柜,到期做好了,甲不付钱,乙有权留置衣柜,并且可以变卖衣柜。甲是债务人,债权人乙是留置权人,衣柜是留置财产。注意留置权的行使不能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习俗,不得留置毕业证、身份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