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方的同意,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发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黄胜军律师解析: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筑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分包合同是指总承包人或者分项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了总承包合同或分项承包合同后,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交给第三人承包完成而签订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有名合同之一,要受合同法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