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到赠品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2、具体会计分录是: 借:库存商品 贷:营业外收入 3、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确认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营业外收入并不是由企业经营资金耗费所产生的,不需要企业付出代价,实际上是一种纯收入,不需要与有关费用进行配比.因此,在会计核算上,应当严格区分营业外收入与营业收入的界限.通俗一点讲就是,除企业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营业务以及附属的其他业务之外的所有收入 视为营业外收入.一般采用贷方多栏式明细账格式进行分类核算.
给客户的礼品要不要交税
赠送给任何个人或其他方的礼品,作为赠送的方,有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根据财税[2011]50号的规定,向个人赠送的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在支付给个人时,都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如下: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大额的办公用品,不正常的办公用品等都会受到税务机构的关注,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都要被剔除的.
视同销售有那些?外购的商品用于促销赠品属于这类吗?
税法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虽然这八种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由于在销售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导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可以将其分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进行会计处理. 增值税的计算 应税销售类包括四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发生以上四种应税销售行为时,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发生上述行为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结转,但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并交纳各种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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