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及一个知识,什么是审判
审判释义:
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加以判决
审判即审理案件,并给予判决。是执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词语释义英译:[try] 1.审理案件并加以判决。
审判_百度汉语
[拼音] [shěn pàn]
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导。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凡是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于开庭前选择适当的方式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以便群众能够及时获得庭审信息到庭旁听。
2.关于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
刑事案件的法院审判流程为:(一)庭前准备。
查阅公诉人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必要时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二)开庭。
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各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宣读法庭规则等,审判人员就座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关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等。(三)法庭调查通过向被告人或证人发问以及举证质证等查明案件事实。
(四)法庭辩论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辩论。(五)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二百零三条。
3.法院是如何进行案件审理的
法院审理案件流程 1、起诉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同时填写诉状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法院,一份原告留存。
原告在递交起诉状时,为公民(自然人)的应附交个人身份证明;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供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法人的应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 2、立案 法院接受当事人递交诉状后,应在诉状清单上签名,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同时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当事人法律文书送达确认书、诉讼须知、调解须知以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
3、排期 经法院审查决定立案的,当即进行排期。 排期包括确定开庭日期、时间、法庭和审判长,并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
4、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起七日内可至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派驻本市各法院的收费点交款。 5、付款方式 以现金、本票方式付款的,由农行直接开出《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 以支票、汇票方式付款的,当事人凭农行出具的对号单三天后到交付银行凭单领取银行出具的《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
支票收款人是出票人的,必须背书,盖出票人银行留存印鉴; 支票收款人是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不用盖背书章; 以贷记凭证(本市)、电汇(外埠)方式付款的,汇款时,应注明立案法院出具的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单编号、案号,若代单位或个人交款,应注明代xx单位或xx个人付款。 农行收款后开出《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
6、法院开票 当事人凭农行出具的《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即时向法院调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
4.当事人如何选择仲裁员
选择仲裁员是仲裁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由当事人双方在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因此,选择仲裁员是法律赋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直接关系到仲裁案件能否公正、及时地进行,当事人对此不可掉以轻心。
选择仲裁员应把握三条原则:
1、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仲裁员均是仲裁委员会从资深的经济、法律专业人士中聘任的,因此,仲裁员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但由于仲裁员的职业不同,其熟悉的专业知识也不同。选择熟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仲裁相关专业的案件,更能迅速准确地抓住争议的焦点,分清是非责任,提出解决争议的最佳方案,从而提高仲裁效率和质量。如果,当事人选择专业知识不熟悉的仲裁员,比如选择建筑方面的仲裁员来审理金融案件,即使这位仲裁员很想把这个案件审理好,但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也往往难以胜任。一旦当事人做出选择某个仲裁员的书面意思表示后,若没有仲裁员应当回避的充分理由,这种选择是不能更改的,因此,双方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应十分慎重。
2、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由于对方当事人享有对符合法律规定回避事由的仲裁员申请回避的权利,若由于对方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使整个仲裁程序中止,则将延长仲裁的时间,对双方均有害无益。
3、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仲裁员。各仲裁机构均制订有各自的仲裁规则,仲裁规则对选定仲裁员的时间均有限制。仲裁机构在受理案件后,会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双方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有效期内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将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综上所述,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送交的仲裁员名册必须仔细阅读,必须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慎重选择,行使好法律赋予的权利。
5.谈谈怎样成为一名优秀的书记员.
一、首先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书记员工作的特殊性决定其必须具备其自身特点所要求的职业道德: 第一、爱岗敬业。人们常说:“干一行,爱一行”。这要求书记员要给自己定好位、乐于奉献,有甘当配角的意识。同时要意识到虽然自己是配角,但是自己的工作对于检察业务工作质量好坏,有着决定性作用,岗位虽微,责任重大,这就要求书记员珍惜这个岗位。
第二、公正廉明。就是要求书记员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求真务实,努力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遵纪守法,淡泊名利,保持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
第三、保守检察工作秘密。具有保密意识是书记员做好检察工作的前提。由于书记员工作特殊性,往往参与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包括案件的讨论过程,因此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经常会接触到检察业务秘密,如果书记员保密意识不强,随口泄露案情、随意放置案卷材料,使案卷或诉讼材被无阅卷权的人员阅读,将相关的证据材料等泄露,便会造成严重的影响。这就要求书记员首先要增强保密意识,该说的说、不该说的绝对不说,该打听的打听、不该打听的绝对不打听,该做的做、不该做的绝对不做。
第四、主动、耐心。书记员在与承办人共同工作的时候,要积极耐心配合;接待当事人要有耐心,不急不躁,善于换位思考,善于释法说理、善于做群众工作,平息当事人的情绪。在处理具体工作时统筹兼顾,对于长远计划和临时工作,分清轻重缓急,注重质量与效率。在待人处事时不卑不亢,坚持自己的原则,对于在工作中遇到的压力和困难,能够灵活应付,泰然处之。
二、要树立四个意识
第一、服务意识。书记员工作中最首要的就是有服务意识,做好业务辅助工作。服务意识决定了书记员与承办人之间的配合是否融洽默契、决定了案件审理的质量与效率,这就要求书记员眼勤手快,积极主动,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团队意识。世上没有完美的个人,只有完美的团队。书记员工作同样如此,它要求书记员在工作中时刻处理好整体与部分、大局与局部的关系,抛弃自以为是、居功自傲的想法,在工作中讲大局、将配合、将协作、相互帮衬、整体提高。
第三、责任意识。书记员肩负着辅助检察业务工作的重任,其工作直接涉及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内在素质和外在表现,同时涉及公平与正义的维护,这就要求书记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做到对当事人负责,对检察机关负责,对自己负责。
第四、独立意识。在具体案件中虽然书记员要服从承办人的指挥,并在承办人的指导下进行工作,但具体工作均是由书记员独立完成的,这个过程中承办人只是下达任务,怎样去完成,就是书记员自己的事了。这就要求书记员要锻炼自己独立处理问题能力,在具体工作中善于发挥主观能动性,善于开动脑筋,想方设法用最快捷最合理的方式去完成工作,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三、具有娴熟的业务技能 作为一名合格的书记员需要一个理论学习和业务实践结合与再实践的过程,因此需要书记员要潜心学习业务技能,更好的服务于检察业务工作。
6.案件审查的程序是什么
案件审查的程序是指实施案件审查的方式与步骤。
这些程序是不可或缺的,也是不可随意颠倒的。案件审查的一般程序如下:(1)成立案件审查组。
纪检监察机关决定立案审查,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好立案手续后,应迅速组织案件审 查组,并根据被审查人的职务和案件的具体情况,选定恰当人员担任案件审查组组长。 案件审查组有的在原来初步核实 审查组的基础上组成,也有的重新组成。
组织审查组,一方面要选好审查人员。①要组织相应的 执纪审查力量。
要根据检举、控告问题的大小多少,来确定审查组人员的数量。案情复杂的案件,审查组的人员相对要 多一些;案情简单的案件,审查组的人员可以少一些,但最 低不得少于二人。
②要注意人员的搭配。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执纪审查人员的工作能力、特长,来确定审查组的人员组 成。
对涉及经济、文教、卫生、科技、金融、证券等专业性 较强的案件,可以吸收有关部门的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同时,要注意选配具备一定文字能力的人员参加,以便撰写 审查报告和有关材料。
对一些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审查过程中,可以请案件审理部门派员提前介入。有些重大案件,必要时也可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派员指导。
③要注意 部门间的协调。对一些涉及法律责任的案件,在适当时机可 以提请司法机关介人初查。
④要注意执纪审查人员的回避问题。 另一方面,组织审查组时,尚须根据案件的性质、特点 和案情的复杂程度等情况来确定组织什么形式的审查组。
一 般来说,审查组的形式主要有:①自派式。由纪检监察机关抽调本机关人员组成,直接进行审查。
这种类型适用于本级纪 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范围的案件。 有些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问题重大的也可派员参加审查。
②联合式。 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其他有关机关派人参加,联合进行审查。
这种类型适用于案件涉及面较广或党纪政纪、法纪相互交 叉等较为复杂的案件。③母子式。
在审查组下面分设若干个审 查小组,分头组织审查。 这种类型适用于问题较多的大案要案。
(2) 制定审查方案。为顺利开展审查工作,案件审查组 组成后,应做好审查前的准备工作。
首先,应熟悉案情。审查组负责人应组织全体成员认真分析举报和初核材料,对违 纪问题线索、案件基本情况以及涉及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细 致的研究。
其次,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再次,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审查方 案。
审查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审查案件的指导思 想。即从总体上讲,如何审查案件,通过何种途径,达到何种目的。
二是需要查清的问题。明确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 也就明确了审查内容。
因此,在需要查清的问题中,一方面 要把问题逐条列出,不使遗漏,另一方面要突出重点问题,从而把握好工作重心。把问题逐条列入,是为了在执纪审查 时有全局观念;突出重点问题,是为了抓住最主要、最,关键 的问题进行审查。
三是采取的步骤、方法。运用恰当的步骤、方法及措施,是高质量地完成审查任务的关键。
案情千差万 别,决定了审查的步骤、方法及措施的灵活多样。在审查步 骤上,有的要先易后难,有的要先难后易。
在审查的方式方法上,有的是从事到人的方式,有的是从人到事的方式;有 的以查阅材料、找人谈话为主,有的还需要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有的需要尽快直接与违纪者接触,有的还需要 对违纪者采取一定的组织措施。 在审查措施上,有的要集中 力量,重点突破;有的要同时展开,分头审查;有的则需要请公安、司法机关对已获得的物证、书证先行鉴定等等。
对 审查中可能出现的这样那样的问题,要预先研究解决的措施 和方法。四是执纪审查人员的组成、分工、领导关系和有关制度。
根据整个案件工作量的大小和难易程度,对执纪审查 人员进行合理的分工。一般可按审查项目,分别确定各个问 题的审查负责人,使全体执纪审查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同时要明确审查组的组长、副组长和一般成员。五 是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和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领导的要求和 案情的繁简、工作的难易,预计出大致完成任务的时间,并提出应注意的问题和应遵守的纪律。审查方案应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
在审查展开 前,审查组还应就所审查的主要问题进行研究,制订出具体的审查提纲。审查提纲在一定程度上是具体化了的审查方案。
随着审 查的深入或案情的发展,还应适时对审查提纲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以避免审查的盲目性和教条化。审查提纲的主要 内容:一是列出已收集掌握的违纪问题线索。
已收集掌握的 线索是核实问题、取得证据的基础,应对这部分线索进行认真分析、研究。二是确定审查内容的顺序。
根据已有线索,排 查出审查的先后顺序,明确审查的重点和主次。对案情复杂的案件,要选准突破口。
对根据群众举报、控告而立案的案件, 一般在审查初期把主要精力放在证实举报、控告人的举报材料 上。三是确定审查对象。
要把每一问题的被审查人、可能知情的人作为重点,同时也要注意向发案单位的党员、干部和群众 作审查,充分听取群众的。
7.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吗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参加法庭审理必须是和有关专业问题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因此,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法庭的审理还是有限制的,不得涉及专业以外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