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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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4日16时许,杨燕鹏驾驶桂B×××××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B×××××号显鹏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在路上行驶,行驶至柳州市鱼峰区,车辆与路口处限高架发生接触致限高架坍塌,限高架在坍塌过程中与陆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后部发生碰撞,造成陆某当场死亡,二车与限高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燕鹏打电话报案并在原地等待处置。经柳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所检验,陆某的死亡原因是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犯罪侦查大队认定,杨燕鹏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后,杨燕鹏亲属及保险公司共计赔偿陆某亲属人民币820912.35元。杨燕鹏还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王锋律师解答:

杨燕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杨燕鹏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燕鹏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

王锋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