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转载(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二十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大型民商事代理及非诉策划。)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胡云律师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一般以营利为目的,积极为他人偷越国(边)境出谋划策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本罪主要特征:(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活动。(2)主观上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否则不构成本罪。(3)客观上实施了串连、拉拢、诱骗他人偷越国(边)境,积极为偷越活动进行策划、联络,以及为偷越活动创造各种便利条件的行为。至于被组织者是否偷越得逞或是否受到刑事追究,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

(一)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2.多次组织或者组织1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7.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