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你进项税额转出的原因以及具体用途,计入相应科目
比如购入现在转而用于构建不动产,计入在建工程
购入用于职工福利,计入管理费用等
借: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不动产进项税分期抵扣会计分录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企业购入的是可抵扣动产,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但由于不动产实行分期抵扣,不动产入账时进项税额只有60%,会导致账实不符,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新增相应会计科目记录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15号公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新增”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某企业(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8月购进一项不动产,购入价111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进项税额=1110÷(1+11%)×11%=110(万元)
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即2016年8月可抵扣进项税额=110×60%=66(万元)
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即2017年8月可抵扣进项税额=110×40%=44(万元)
2016年8月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固定资产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6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
贷:银行存款 1110
2017年8月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4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
需要注意的是,15号公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提示:营改增后,企业购入不动产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只能抵扣60%,待抵扣的40%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借方,保证账实相符;待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抵扣剩余的40%时,再将”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金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不动产留抵税额抵扣会计分录及不动产进项税分期抵扣会计分录相关内容小编就给大家介绍完了,如果你们还有其它疑问想咨询我们小编,欢迎点击我们会计网站,我们将会为你解决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