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化解事关劳动者合法权益,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关系到社会大局稳定。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调研发现,国有企业遗留问题难调处、民营企业败诉率高、劳务派遣引发纠纷规模大,是劳动争议案件的突出特点。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笔者发现以下问题亟待引起重视:

一是用人单位管理制度不完善。一些生产规模较小的用人单位没有制定日常管理制度,依靠单位负责人“家长式”模式进行管理,随意确定或变更工时等现象突出;一些用人单位制定的制度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或者制度执行不严格,在变更、解除劳动合同,保管劳动者档案等方面存在明显瑕疵。部分企业以违法方式降低生产成本,常发生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保等问题。

二是争议双方协商和解意识不强。纠纷产生伊始,劳动者提出的诉求较多不合理;而用人单位自恃劳动者举证能力弱,不愿与劳动者进行平等协商,在赔偿、补偿数额方面亦很少让步。一些用人单位内设的工委会、调委会,主动调和矛盾的积极性不高,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能力较低,有些甚至还加剧了劳资双方的对立情绪。

三是行政监管不及时、不到位。一方面,因劳动者自我保护能力不强,一定程度上造成用人单位故意违法违规用工的问题数量庞大;另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囿于人力资源有限、监察队伍业务能力不够高等现实困境,对前述问题监管不及时、查处不到位。

对此,笔者建议:

一是针对不同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点,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完善用工制度,促使劳动者懂得运用基本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二是加强工会、工商联、商会、行业者协会建设和日常沟通协调,对劳动争议早发现、早处理。三是加强劳动监察队伍建设,加大劳动监察事前监管力度,特别是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监管。四是通过税收等行政手段增强用人单位经营能力,使其有能力承担合法用工成本。